陶都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会员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便捷登录,只需一步

查看: 41026|回复: 1

[宜兴资讯] 教唆朋友作伪证,宜兴法院判了!

[复制链接]

高中生

发表于 2024-10-17 08:3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省无锡市 电信IDC机房
为使自己逃避法律惩罚,一男子让三名朋友在一起寻衅滋事案件庭审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不但害了朋友,自己更是罪上加罪,最终四人均获刑。

发酒疯砸汽车 慌乱中逃离现场

2022年6月18日,正值杨梅季,丹阳市民周某与朋友蒋某、陈某、李某等人相约到宜兴采杨梅,中午在农家乐聚餐并饮酒。一斤多杨梅酒下肚,周某感觉有些上头,提议找个浴室休息下再回丹阳。当天下午3时左右,周某一行来到张渚某浴室,下车询问后才得知,浴室尚未开始营业。原定计划泡汤,周某心中不爽,借着酒劲就开始发酒疯,他在朋友的搀扶下踉踉跄跄地走出浴室,弯腰捡起路边的玻璃酒瓶,径直扔向马路对面停放的一辆黑色汽车。车主是附近居民,听到声响后追出门来,周某等人慌忙驾车离开,车主记下车牌随即报警。警方通过车牌信息,联系到周某妻子。返程途中,周某接到妻子电话,询问其发生了什么,警察在找他。得知自己已“闯祸”的周某内心忐忑,一心只想逃避责任,于是让朋友绕开高速公路,一路加速行驶到家。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2022年8月9日,周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在公安侦查阶段,周某承认自己砸车,因喝多断片也不记得经过。蒋某、陈某接受了公安询问,辨认监控后均指认抛物者系周某,但对于具体经过都说没看到。8月16日,周某被取保候审。

让朋友作伪证 庭审上露出马脚

案发后,周某赔偿了对方车辆损失4230元,取得了车主谅解。原以为事情就此了结,周某却接到了检察院的通知,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为使自己逃避刑事处罚,周某又心存侥幸,编造了一套说辞:“我不是故意砸车,是听到了狗叫,为了逗狗。”2023年8月9日,宜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开庭前一天,被告人周某与蒋某、陈某、李某在饭店碰头,要求三人向法庭作证其扔酒瓶是为了逗犬只,并非故意砸车。担心好友受到刑事处罚,三人为兄弟义气,答应帮忙作证。庭审当日,被告人周某与三名证人一同前往宜兴参加庭审,途中,再次就伪证的内容进行“统一”。法庭上,周某开始表演,“我听到狗叫,就用酒瓶砸过去,没想到砸了车”,在法庭上,证人蒋某、陈某、李某均到庭为其作证。蒋某、陈某当庭作出与侦查阶段相反的证言,称周某抛掷酒瓶确实是挑逗犬只,当被询问翻证理由时,两人哑口无言,李某也作出同样证言。在向三名证人追问更多案件细节时,审判长察觉三人有故意作虚假证明的嫌疑,明确告知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在法律的威慑下,李某最先向法庭坦白了事情经过。庭审结束后,法院依法将相关线索移送侦查机关立案审查。

把法律当儿戏 聪明反被聪明误

2023年9月13日,宜兴法院对被告人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九个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周某提起上诉,无锡中院维持原判。2024年4月25日,宜兴法院对蒋某、陈某、李某涉嫌伪证罪一案进行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陈某、李某在他人的指使下,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蒋某、陈某具有前科、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宜兴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陈某各拘役五个月。鉴于李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2024年8月20日,宜兴法院对周某涉嫌妨害作证罪一案进行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说法

伪证罪,是指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所谓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或者罪行的轻重有重大影响的情节,也就是能够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妨害作证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诉讼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诉讼过程之外,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各种非法手段阻止证人作证,另一类是指以非法手段指使他人作伪证,既包括指使了解案情的证人向司法机关作伪证,也包括指使不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假称了解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作虚假的证明。如果证人作伪证是行为人指使的,行为人本应构成伪证罪的共犯(教唆伪证),但由于刑法已将这种情况单独做了规定,因此,对指使证人作伪证的,直接认定妨害作证罪。友谊诚可贵,守法价更高!真正的友谊应该建立在遵纪守法的底线之上,盲目讲义气触犯法律终究是害人害己。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宜兴市人民法院)

本科生

发表于 2024-10-18 06:21:03 新手机触屏版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省 移动数据上网公共出口
机关算尽太聪明!聪明反被聪明误!害人害己害朋友!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小黑屋|关于我们|陶都论坛 ( 苏B2-20120265 ICP11066580-2 )

本站不良信息举报 信箱 dataodu@foxmail.com 举报电话:0510-87586000
苏公网安备 32028202000860号
本站法律顾问:

GMT+8, 2024-11-23 15:54 , Processed in 0.020218 second(s), 9 queries , Gzip On, Yac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