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法院判了!自制灌装“水光针” 低价卖给美容院!
近年来,医美行业蓬勃发展,也让一些不良微商嗅到商机。为获取高额利润,他们售卖假冒医美产品,销往各地美容院。近日,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两名美容产品制假售假者判处刑罚。市民许某和秦某合伙做微商,在生意场上结识了唐某、王某等。一次,王某说有客户想要一批“菲欧曼”水光针,但她找不到正规进货渠道。几个人一合计,便动起了歪脑筋,打算自己制造假冒产品。他们以5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盒原版“菲欧曼”水光针,仔细研究后就开始分工:许某寻找做假包装的厂家,包括包装盒、说明贴纸等,王某负责统筹安排、对外销售及主要出资,唐某负责提取、复制防伪二维码,秦某负责开车送货。在网络销售过程中,王某将假冒产品以正品市场价五折的价格售卖给客户,客户再加价卖给全国各地美容院。他们本以为能一直蒙混下去,结果客户扫描产品包装上的二维码时发现不对劲,发现买的是假货,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报案。
调查发现,2023年2月至4月,许某等4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购买原液、包装等材料,灌装假冒“菲欧曼”精华液,并通过微信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6.55万元,共同违法所得12万元,被告人许某分得3.8万元,被告人唐某分得4916元。2023年5月9日,被告人许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7月11日,被告人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王某和秦某则被另案处理。市人民检察院以许某、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商标权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审理中,市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释明民事赔偿取得谅解是刑事量刑的重要从轻情节,引导被告人与权利人先行解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商标权人的谅解。最终,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来源:宜兴日报)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