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2例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执法案例公布
今年以来,新建镇按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稳步开展“厂中厂”突出问题深化攻坚,扎实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通过精准执法推动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层层压实责任,突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场所单位安全防范能力和守法意识提升。为进一步督促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增强遵法守法意识,严格加强安全管理,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坚决防范遏制事故发生,现公布2起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
9月22日,镇应急局在宜兴市宏安兴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名员工在车间进行电焊作业,经“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后未查询到相关信息,属无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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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镇应急局对宜兴市宏安兴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9月20日,执法人员对无锡市金科尔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车间内使用油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和通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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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镇应急局对无锡市金科尔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来源:大美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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