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风不渡你 发表于 2023-10-27 08:56:32

对照自查!宜兴2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市应急管理局曝光2起案例,主要涉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未按规定开展教育培训、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标准、安全风险管控不到位等多项违法行为,警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一
8月22日,执法人员对无锡市鑫良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名员工在车间进行电焊作业,经“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后未查询到相关信息,属无证上岗;丙烷皮管接口处、丙烷汇流排处未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8.3.3“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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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市应急局对无锡市鑫良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作出合并处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9月6日,执法人员对盛廷微电子江苏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1名氢气甁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氢气甁组使用处未设置本安型人体静电消除装置、报警装置未通电、报警装置外壳未接地、风机、开关、电线穿管不符合防爆要求;未进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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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和《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市应急局对盛廷微电子江苏有限公司作出合并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
第十六条第一款企业应当通过公示栏公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名称、所处位置、可能导致的事故类型及其后果、管控责任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基本情况。

违法必追究!
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
要深化隐患自查自纠工作
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筑牢安全底线
(来源:宜兴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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