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法院调解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疏于看管致使自家宠物咬伤他人,要不要担责?近日,宜兴法院调解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给宠物主人们提了个醒。案情简介2023年3月6日上午,朱某和往常一样骑行电动自行车上班。途经某村庄时,一只没有牵绳的狗冲了出来,朱某受到惊吓,从电瓶车上摔落,撞到了狗,被狗咬伤。朱某拨打报警电话,经警方确认,饲养狗的主人是村民严大爷。事发后,严大爷支付朱某医疗费1600元,朱某被送至医院救治并接种狂犬疫苗,共计花费医疗费4694.2元。治疗结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5月11日,朱某将严大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
法官调解严大爷今年已是84岁高龄,双耳失聪,和老伴相依为命,没有经济来源。为了化解双方纠纷,承办法官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一方面向严大爷讲解关于饲养动物的相关法律规定,说明饲养人对饲养动物具有管理和看护义务,告知其犬只外出必须牵绳。另一方面向朱某说明严大爷的家庭情况,希望双方互相理解、互相体谅。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除前期支付款项外,严大爷一次性向朱某赔偿损失3000元,并当场予以给付。
法官提醒在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中,动物无理智可言,其在公共场所出现,本身就存在给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对象造成一定损害的危险性,而要防止这一危险源可能给社会公众造成的损害,就必须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动、积极、有效地对该动物进行管理、约束和控制,加强日常管理,尽量杜绝这一危险源可能造成的损害,保障不特定多数的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2021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正式施行。新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对饲养的犬只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可能被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除罚款外,还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来源:宜兴市人民法院)
养狗的见人第一句话就是:我家的狗不咬人 不是说养狗人士都有特别有爱心,怎么还要法院调解啊,不是很主动赔偿吗? 农村散养狗,遇到凶的狗只能绕着走,不是本村的不了解,哪个狗凶,小时候跨村上学的恶梦啊 尽量杜绝这一危险源可能造成的损害,保障不特定多数的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希望双方互相理解、互相体谅;还是情大于法 动物=宠物?偷换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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